申请人:HULTAFORS GROUP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37048H号“SNICKERS WORKW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第746423号“SNICKERS”商标、第5737362号“SNICKERS”商标、第5737346号“SNICKERS”商标、第663810号“SNICKERS”商标、第5737066号“SNICKERS”商标、第662945号“SNICKERS”商标、第1465558号“SNCK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书,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亦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