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71303号“迈可适 MAXI-COS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迈可适 MAXI-COSI 25771303

阅读:125929 2019-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喜美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贝舒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25771303号“迈可适 MAXI-CO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迈可适MAXI-COSI”…

  申请人:万喜美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贝舒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25771303号“迈可适 MAXI-CO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迈可适MAXI-COSI”商标是欧洲领先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品牌之一,自1984年成立之后逐步发展成为全球性品牌,在欧洲乃至全世界享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迈可适MAXI-COSI”、“MAXI-COSI”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具有明显恶意的不正当抢注行为,用在注册的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迈可适MAXI-COSI”、“MAXI-COSI”是申请人提供的汽车安全座椅产品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争议商标之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名下恶意囤积了大量商标,且不具有经营使用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会引发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法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第25780085号商标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业登记证明及翻译件;

  2、“迈可适MAXI-COSI”品牌中国境内经销授权证明及翻译件;

  3、“Dorel(乐瑞)工业集团”百度百科打印件;

  4、“迈可适MAXI-COSI”品牌百度百科及相关网站介绍;

  5、“迈可适MAXI-COSI”品牌中国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介绍;

  6、“迈可适MAXI COSI”品牌25周年宣传视频;

  7、“迈可适MAXI-COSI”品牌相关新闻媒体报道;

  8、“乐瑞婴童与天猫国际达成战略合作”新闻媒体报道;

  9、部分关于“迈可适MAXI-COSI”品牌系列产品的软文推荐及新闻媒体报道;

  10、部分关于“迈可适MAXI-COSI”品牌产品媒体报道;

  11、申请人参展CBME及CKE展会照片、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截图及新闻媒体报道;

  12、申请人与北京孩思乐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代理协议及相关流水凭据;

  13、“迈可适MAXI-COSI”微博页面、中国版宣传手册;

  14、申请人在天猫、京东、网易考拉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页面;

  15、小红书、微信等社交平台分享“MAXI-COSI”品牌产品页面;

  16、被申请人百度百科打印件;

  17、被申请人在阿里巴巴1688及京东商城平台上开设的网上店铺打印件;

  18、被申请人名下恶意囤积的商标信息列表;

  19、“康耐视”、“惠尔顿”、“京东”等品牌介绍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是一家以生产经营童婴用品为主的公司,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亚马逊等商务平台上都有旗舰店经营相关婴童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合法授权注册商标。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第18类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存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关证据。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请维持争议商标有效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babysing”、“康耐视 COGNEX”、“惠尔顿 WELLDON”“百果园”、“阿里足球”、“京东足球”、“京东翻译”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迈可适MAXI-COSI”、“MAXI-COSI”作为其特有名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损害。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迈可适MAXI-COSI”、“MAXI-COSI”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规定之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babysing”、“康耐视 COGNEX”、“惠尔顿 WELLDON”“百果园”、“阿里足球”、“京东足球”、“京东翻译”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771303号“迈可适 MAXI-COS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迈可适 MAXI-COSI 257713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368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