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斯乃纳儿童服饰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0360号“SINAINA斯乃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32338312号图形商标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911146号图形商标、第15553266号图形商标、第3746693号图形商标、第10737878号“美天美时 GOODDAY GOODTIME及图”商标、第14607760号“星星艾米粒 STAR AIMEELY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