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982626号“龙牌BnB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龙牌BnBm及图 9982626

阅读:23848 2019-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牛志刚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9982626号“龙牌BnB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过长期发展,“龙牌”商标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牛志刚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9982626号“龙牌BnB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过长期发展,“龙牌”商标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1258101号“BnBm”商标、第8524665号“BnBm”商标、第4266766号“龙牌”商标、第5954953号“龙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三、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图形部分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之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继续使用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历史沿革、官网资料、活动照片等;

  2、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部分产品介绍等;

  3、申请人产品市场占有率情况;

  4、申请人2008-2010年部分销售协议及发票;

  5、2008-2013年“龙牌”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6、2008-2015年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奖荣誉;

  7、申请人维权情况;

  8、在先裁定;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0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2类草制瓶封套商品上,经过异议程序于2015年08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用橡皮圈、非金属套管、粒状棉(绝缘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长期以来对其“龙牌”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龙牌”系列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龙牌BnBm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BnBm”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字体设计手法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草制瓶封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密封用橡皮圈、密封橡皮圈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领域、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密切关联性,两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草制瓶封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石膏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套管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塑料管等商品在商品类别、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草制瓶封套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石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存在密切关联。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仅能证明其注册状况,本案并无与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首次公开发表时间等事实相关的证据,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图形享有著作权。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982626号“龙牌BnB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龙牌BnBm及图 99826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3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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