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85417号“光启超级智能系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启超级智能系统 35085417

阅读:130583 2019-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085417号“光启超级智能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光启”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7663364号“启光 QI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085417号“光启超级智能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光启”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7663364号“启光 QI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习总书记考察报道及视频、荣誉证明、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光启”、“启光”,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略有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085417号“光启超级智能系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启超级智能系统 350854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3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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