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3078号“森弗倍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4379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