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1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162906号“图形”商标、第7176306号“可耐达及图”商标、第15446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存在一定差异,加之,申请人在先已注册有第3125440号“太空及图”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