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客东方商业创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4803号“GL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在德国已获准注册,视为德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132288号“古楼坝 腊GL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