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8689号“肌因光蕴环采钻白精华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非汉语中固定词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21226号“肌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排行情况;
2.品牌介绍;
3.裁定书;
4.关于申请商标及商品知名度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肌因光蕴环采钻白精华露”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