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47781号“SEQUENTIAL CIRCUI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EQUENTIAL CIRCUITS 15747781

阅读:92517 2018-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卫•史密斯乐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音乐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3日对第15747781号“SEQUENTIAL CIRCUI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

  申请人:大卫•史密斯乐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音乐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3日对第15747781号“SEQUENTIAL CIRCUI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SEQUENTIAL”、“SEQUENTIAL CIRCUITS”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有害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维基百科关于“SEQUENTIAL CIRCUITS INC.”介绍;日本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相关介绍;转让协议;被申请人相关情况及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SEQUENTIAL”、“SEQUENTIAL CIRCUITS”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根据自己正常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申请人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商标注册信息;互联网相关报道;相关案例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4年11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电子乐器、钢琴、电子钢琴、音乐合成器、电子琴、乐器键盘、钢琴键盘、弦乐器、吉他、乐器弦、乐器盒、乐器用踏板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01月14日起至2026年01月13日止。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引证了第18908864号“SEQUENT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6年01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音乐合成器商品上,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条款中。如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域外形成的证据,且多为互联网证据,未经公证证明力较弱,部分证据亦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委认为,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747781号“SEQUENTIAL CIRCUI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EQUENTIAL CIRCUITS 157477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3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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