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兴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5878号“美颜教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暗示性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大量在先“美颜教室”商标获得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美顏教室及图”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等全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其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系使容颜变得美丽、漂亮,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