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都金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1170号“中都金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49890号“中都集团ZHONG DU GROUP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