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太古工业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9623号“钛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在产品上的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刀具(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