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芸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00641号“芸肽美塑YT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为“芸肽美塑”,其中“美塑”为行业通用语、“芸肽”是申请人自创词汇,本身并无明确含义。“芸肽”亦是申请人的公司名称。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