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3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85846号图形商标、第20424824号图形商标、第21035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运载工具修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造船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造船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