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海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品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5232号“HAIT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07270号“H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44390号“Ha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生产的推土机合格证;
2、申请人企业宣传材料;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申请人企业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HAITUI”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起重机、挖掘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起重葫芦、升降设备、装载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