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95236号“18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8本 22595236

阅读:64441 2018-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595236号“18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22626号“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53308号“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29767号“18 …

  申请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595236号“18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22626号“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53308号“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29767号“18 A Network 18 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22122号“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12799号“拾捌文化 1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529944号“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有在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词条、京东商城销售页面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18”,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95236号“18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8本 225952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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