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兽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存慧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5日对第9188963号“兽虎SHOU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始建于1988年,设有玉环兽王有限公司和百兽鞋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一直致力于鞋类产品研发与生产,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立体交叉的品牌连锁专卖体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0528号“兽王SHOUWANG及图”商标、第1493528号“兽王SHOU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温州地区,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完全出于恶意。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抄袭,申请人请求认可其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的广告和使用;2、申请人企业及商标荣誉;3、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4、《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5、温州地图;6、相关裁定及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齐荣照于2011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鞋”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2013年1月27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由玉环县南洋鞋业公司于1993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旅游鞋”两项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199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续展后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13日。经转让、变更后于2007年9月26日变更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二由玉环县南洋鞋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靴、凉鞋”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0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续展后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2月20日。经转让、变更后于2007年9月26日变更为申请人所有。
4、(2007)张中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中曾对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申请人依据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2年3月14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委针对申请人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中,虽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相近,但据此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此外,查明事实4仅能作为引证商标一知名度曾被认可的记录在本案中予以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6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部分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本案并未构成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所指例外情形,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五年法定期限,故对申请人的上述评审请求,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