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78813号“地表最强12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27550号“地表最强THE INVINCIBLE及图”商标、第18560470号“地表最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3、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空间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文字“地表最强”与引证商标二“地表最真”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