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00877号“健步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步走 23200877

阅读:58126 2018-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0877号“健步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能够区分不同商品来源。二、申请商标整体并没有仅直接描述其指定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以相关公众的常识来看,申…

  申请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0877号“健步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能够区分不同商品来源。二、申请商标整体并没有仅直接描述其指定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以相关公众的常识来看,申请商标能够实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商标应有功能。三、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形成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或通过初审。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健步走”构成,“健步走”是一项以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讲究姿势、速度和时间的一项步行运动,它行走的速度和运动量介于散步和竞走之间。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计步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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