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明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隶铭思拓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59794号“工管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仅直接描述指定服务的内容。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与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认可,已具备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工管通”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