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泉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群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7578254号“百灵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34810号“百灵 BEELINK及图”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