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优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15786号“新迈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13947号“迈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电疗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电子针灸仪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新迈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迈通”,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