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良京
委托代理人:广东洪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30394号“雄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雄艺”及图形构成,其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116364号图形商标、第109712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尚存差异,加之其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雄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144312号“焰盾 YANDUN及图”商标、第3004663号“CHIEN YE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