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22633号“玛丽黛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玛丽黛佳 15722633

阅读:67083 2018-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崔晓华 委托代理人:上海凌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雄泽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5722633号“玛丽黛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72503号“玛丽:黛…

  申请人:崔晓华

  委托代理人:上海凌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雄泽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5722633号“玛丽黛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72503号“玛丽:黛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面奶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面奶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玛丽黛佳”与引证商标“玛丽:黛佳”呼叫及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722633号“玛丽黛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玛丽黛佳 157226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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