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6015号“ORLANDO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06331号“美吉客MAGIC及图”商标、第7563406号“美迪滋Magic”商标、第5968002号“麦晴坊及图”商标、第14220519号“GINO Magic及图”商标、第7604261号“Magic Twin及图”商标、第4996067号“神韵 味Magic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