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学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64977号“校长 B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151117号“THE PRESIDENT THE BO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65708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0716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2748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设计形式、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我委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商标局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校长 BOSS”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BOSS”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