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妮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88830号“爱尚混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12467号“爱尚COCO坊”、第9487066号“尚爱Sun&I”、第8684618号“爱尚AISSUN”、第9913157号“爱尚”、第7723304号“爱尚.多彩阁AS DCG”、第19847551号“爱尚”、第11735790号“爱尚.青果小屋”、第12284428号“爱尚卡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外观设计、寓意、外观、含义及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已在第35类服务上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围巾、修女头巾等商品与八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十字褡、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爱尚”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八的显著识读文字“爱尚”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尚爱”构词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同名商标在其他服务类似上获准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