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洛琳•康斯塔斯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2637号“CAROLINE CONST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29627号“Caroline Const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同一日申请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共同签署抽签决定书,同意以抽签决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注册。后申请商标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活动中中签。该抽签活动的过程及结果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证明真实、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