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RANO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9127号“ACTIONABLE INFORMATION ACCESSIBLE TO EVERYONE AT THE TIME IT MATT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使用的商标,并非通用的医疗术语,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进一步增强。此外,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CTIONABLE INFORMATION ACCESSIBLE TO EVERYONE AT THE TIME IT MATTERS”构成,容易使一般中国消费者将其含义理解为“可操作的信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被所有人使用”等含义,该文字组合指定使用在第9、35、42、44类商品或服务上,易使人将其视为广告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获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5、42、44类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