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6608号“7977及图(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977及图(三维标志) G1326608

阅读:136013 2018-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联亚科学爱尔兰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6608号“7977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在多个类别上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第14615336号系列商标已在第5类商品上获中国领土延伸…

  申请人:吉联亚科学爱尔兰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6608号“7977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在多个类别上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第14615336号系列商标已在第5类商品上获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此外,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和了解。综上,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知名度介绍;申请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证明文件及翻译;申请人第14615336号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名下“SOVALDI/索非布韦”品牌及产品报道;申请商标的多视图图样;其他案件行政判决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标识,其整体构成为药片实物外观,用于指定的药物制剂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情况不是其在中国大陆地区获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与本案不同,亦不是申请商标获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6608号“7977及图(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977及图(三维标志) G13266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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