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刺桐中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83044号“泉州市丰泽刺桐中学CITONG MIDDLE SCHOOL OF QUAN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虽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46843号“小榄水上飘色及图”、第22168105号“小榄Xiaolan及图商标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文字足以使之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