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通联达(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9120号“渔业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含义为“一路平安、没有阻碍的捕鱼”,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且经使用已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渔业通”用在无线电广播、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上,易被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特点的直接表示,而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