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ERRY GROUP PL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7379号“K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31603号“K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牛奶配方产品、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ERRY”与引证商标“KERY”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