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QIAGEN BEVERLY,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0471号“QUANTA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511221号“QUANT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出具同意书。2、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432603号“量子Li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3、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42052号“Quan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具有一定差异,两商标在各自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分别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已经公证)。
2、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已分别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存在一定差异,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共存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