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30013号“荒野行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荒野行动 24830013

阅读:79132 2018-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30013号“荒野行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01841号“荒野行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荒野行动”是申请人开发的…

  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30013号“荒野行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01841号“荒野行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荒野行动”是申请人开发的一款竞技手游,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外,申请人在先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的“荒野行动”商标并未因同类别服务上的“荒野行星”商标而被驳回,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官网截图、百度百科的介绍、网络报道、广告推广合同、线上宣传视频、广告照片、现场活动照片及视频、荣誉证书、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荒野行动”与引证商标“荒野行星”的文字构成、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830013号“荒野行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荒野行动 248300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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