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24320号“爱在提拉米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44959号“在爱In Love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饮料、饼干、面包、爆米花商品以外的甜食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茶饮料、饼干、面包、爆米花商品以外的甜食等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饼干、面包、爆米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茶饮料、饼干、面包、爆米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提拉米苏”,是一种甜品名称,使用在第30类除甜食商品以外的茶饮料、面包等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及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甜食商品以外的茶饮料、面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