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旷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29876号“TogoCar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特有的含义和寓意,并非是国家名称,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TogoCareer”是一个整体,且为英文文字,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TogoCareer”,其中“Togo”的中文含义为多哥,系西非国家多哥共和国的简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强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