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达曼德普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09410号“UNO M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451035、7243759号“UNO”商标,第8003063号“优诺UNO”商标,国际注册第1074426号“UNO及图”商标,第16061028号“UNO及图”商标,第5742008号“箭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转向信号装置、车辆倒退警报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UNO”,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