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41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充分使用和市场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463717号“爱上租I SHANG 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