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RAVOTECH MARKING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460863号“TECHNIF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09544号“technifor及图”商标已被注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至中国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