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53750号“TRUSTSQ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所引证的第23474499号“凯习信息 CACHE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89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399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6691号“exc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71703号“DESIG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25229号“MID hybrid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91606号“SYNER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351799号“葫芦智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249449号“TONG 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808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