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九六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聚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28363号“960萬Km2成就梦想 不负使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0083号“9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络推广资料、域名证书等复印及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960萬KM2成就梦想 不负使命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960及图”显著识别文字“960”,若同时使用在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二者存在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