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AHL INTERNATIONAL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0624号“VICAS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4005号“VIAS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5166号“VIVAS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一定区别,各自指定使用商品专业性较强,故我委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一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