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君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0076号“宣武华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宣武”已经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认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宣武华厦”组成,其中“宣武区”曾是北京市原四个中心城区之一,虽于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但其行政区划的含义依然很强。虽申请商标中含有其他组成部分,但“宣武”与这些部分组合后,整体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地名“宣武”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