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乔大三农智慧农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08212号《关于第19779818号“中乔大三农 ZHONGQIAODASANN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0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我委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京行终字第107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标志本身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亦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