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尔勒圣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2254号“米兰雅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5644667号“米蘭雅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受消费者喜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其实际使用证据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米兰”的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