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79272号“宏康安心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康安心米 22479272

阅读:96008 2018-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479272号“宏康安心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927932号“宏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64807号“宏康 Hk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479272号“宏康安心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927932号“宏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64807号“宏康 Hk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于2017年12月11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5595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在除红糖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宏康安心米”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宏康”,且未产生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新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米花、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米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大米花、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外的米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大米花、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79272号“宏康安心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康安心米 224792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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