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大学
委托代理人:天津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73683号“天津大学北洋1895TIANJIN UNIVERSITY(PEIYANG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第591466号“北洋BEI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2395号“北洋BEI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62062号“新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81522号“新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39902号“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91983号“北洋T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092078号“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60913号“北洋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78892号“北洋BEI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843521号“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843518号“北洋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762141号“新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905036号“1895 BANGBANG JI LEG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在识别主体、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识别主体、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识别主体、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识别主体、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