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凡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42547号“沐兰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沐兰雪”与第13711287号“麦肯希 MACROS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23165号“M MU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4745号“M-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786067号“M 泰揽 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较大差异,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